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
- 2008-2-16 15:12:36 来源: 温州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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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提醒各出口企业,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具体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止,因此,外贸企业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也依此时间顺延。
2、生产企业2008年2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止。
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
1、外贸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止。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到期的出口业务,需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2月19日(含19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2、生产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的,“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2日止。
生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到期的出口业务,需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2月15日(含15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2月15日(不含15日)之后到期的出口业务,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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