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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瞒报使不得

  • 2008-2-13 16:48:05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 价值不过几十万元人民币的草酰氯,换来的代价是6500万美元。

    这个案子中是否存在猫腻?究竟是谁在瞒报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大连化建是否吃了个哑巴亏?这都不得而知。可以肯定,草酰氯这样的高危货物,随之而来繁杂的认证程序、高昂的空运运价可能就是大连化建瞒报的出发点。这个案子得出的教训实实在在:危险品瞒报使不得。

    说来你也许不相信,这年头,香水、磁盘都是危险品。德国汉莎每年运输的航空货物中有至少8万吨是危险品,相当于其航空货运量的8%。如果汉莎拒绝搭载危险品,其连带年均经济损失将超过15%,再说现在全球危险品运输量年年提升,当然谁也不愿意放弃这块利润丰厚的业务。

    与普通货物相比,危险品不仅需要运输方具备一定的资质,而且在运输过程中还有着细致的审查程序,并要满足一定的包装和运输条件。不可否认,个别货主为了逃避危险品运输繁琐的审查手续和高昂的费用,有意以普通化工品品名申报。此时客户随附的检验报告必定是有关检测机构针对该申报的普通化工品所作的无危险性的结论意见,如果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做技术鉴定时,货主就将提前准备好的样品送去检验,于是危险品便以普通货物的身份堂而皇之地出运了。但这毕竟是少数。

    更多的情况是一些货主与货运代理互相启发,串通瞒报。一些危险品就披着普通货物的外衣出没在供应链通道中。这时,安全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现实的政策是尴尬的。就拿空运危险品来说,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物品规则》,九大类危险物品包括草酰氯这类“遇水释放气体物质”。但令人惊讶的是,我国民航总局颁布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总共只有7条,在业内人看起来,简直与没有规定无异。譬如,讲到托运人,这个规定只说“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至于货运代理人,则没有任何表述。而且,货代运输危险品的准入资格,完全由航空公司审查裁定,包括对货代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货代是货主的代理人,万一出了问题,货代将参照对托运人的规定负担责任。总之,各方面是能推的推,能甩的甩。

    现在,国内一些重量级公司越来越重视危险品运输市场。而在此前扎根的民营物流企业,或者赚得盆满钵满,或许会因为规模难扩、事故赔偿等原因,“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生存压力的加大,更可能使个别人铤而走险。

    6500万美元,足以让一家企业破产,这个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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